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临汾市公安局原局长邵建伟被控受贿罪案做出一审判决。邵建伟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9年,他当庭表示不上诉。
现年48岁的邵建伟是河北晋州市人,大学文化,曾任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太原市北城公安分局局长、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杏花岭公安分局局长、临汾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正处级)。2005年6月30日,邵建伟因涉嫌受贿罪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7月12日被逮捕,10月份被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邵建伟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犯罪嫌疑人亲属、公安民警、私营企业主及有关单位负责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2.6536万元、美元1万元和价值29万元港币的高档手表5块。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退缴。另查明,邵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建伟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积极退缴赃款、赃物,认罪态度好,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邵建伟主动交代组织上尚未掌握的违法违纪问题为自首,不符合刑法规定构成自首的法定条件,法院不予认定。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武建中、岳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