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6日电 《人民日报》今日载文指出,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税起征点为1500元。个税起征点提升700元,是个税改革的一个进展;但如果把个税改革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还需要出台相关改革措施来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管,这对于个税改革的成功是十分重要的。
文章指出,在25年前,个人月收入800元可算相当惊人了,即使按1993年有关统计,全国也仅有1%左右的人月工薪收入超过800元。因此在相当长时间里,以800元月收入作为个税起征点,有其合理性。不过,到2002年,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的人月工薪收入超过800元,很多人每月必要消费支出也远高于这一数字。因此,再继续按25年前的标准起征个税,就显得很不合理。
更重要的是,由于很多人收入来源多样化,客观存在不少无法确切监控的非工薪收入。比如,去年全国征收的1737.05亿元的个人所得税中,将近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拥有更多财富的文体明星、私企业主或企业高层管理者等高收入群体,却存在纳税不足甚至偷税、漏税现象。
按通行解释,以工资为主的个人收入是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基本原则应当是按劳分配、注重效率。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是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意在调整个人收入可能造成的过大贫富差距,基本原则应当是促进公平。而要真正确保个税法发挥应有作用,则必须有赖于银行支付系统、社会信用体制以及税务征收监控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全面推进。
文章着重指出,更大难点还在于,越来越壮大的高收入人群,往往有更加多样化的收入来源,工薪甚至不是其主要收入。如果不能有效监控那些“工资基本不动”的群体的总收入,其偷税漏税将不仅给国家个税征收造成损失,更会拉大居民收入差距,带来更大的社会不公平。
而要对所有个人收入进行有效监控,就必须完善银行支付系统,减少直接现金交易。比如大力发展银行卡、个人支票、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既降低过多使用现金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便,又提高对个人收支的直接监控。这些措施,早已为许多国家实践证明是有效的,中国当然可以根据情况尽快采纳实施。
进一步来看,还必须下大力气构建社会信用体制。就是说,要通过严格的法规,让个人收入申报和依法纳税,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一种习惯。与此紧密相关,则要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征集体系,对那些守法的有信用者,在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等方面给予便利,而对那些违法违规、信用缺失者,必须要有相应的限制、惩罚举措。(木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