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六日电(记者刘育英)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强制性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完成初稿,并报送到了国务院法制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前提,不公开为例外。在二十六日的《二00五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发布会上,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综合组组长陈小筑介绍了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有关情况。她说,二00三年五月,国务院有关会议要求各部委加快推进信息公开步伐。继广州市政府二00三年初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上海、湖北、吉林、江苏等省市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中央部委也先后制定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等。
目前,信息化建设在税收、工商、海关、公安等行业系统取得阶段性成果。即将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通过立法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开发,解决部门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瓶颈问题。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将打破信息资源垄断,逐步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为公众服务能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