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挪用公款382万余元的原包钢(集团)公司机关工委书记兼机关事务处处长李洪波,被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1999年9月至2003年11月间,李洪波利用包钢机关事务处的普通行政收据和自己签写的收条,将包头宏昌学校应交给包钢机关事务处的租赁费、供热费382万余元全部领走,大部分用于购买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少部分用于赌博和家庭个人花销。作案后,李洪波主动向公司领导投案,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主要犯罪事实。李洪波除在案发前归还30万元以外,其余352万余元均不能退还。
被告人李洪波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刘辉、白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