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官赌”蔡豪文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蔡豪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再提起上诉。
蔡豪文案件8日上午在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进行宣判。经庭审调查,蔡豪文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担任延边州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期间,先后以借款的方式分21次挪用本单位公款318.55万元,并用这些款项多次到境外参与赌博;2002年3月至2004年7月间,蔡豪文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现金6万元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9000)元。
蔡豪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蔡豪文有期徒刑15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万元,数罪并罚判处蔡豪文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蔡豪文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之外,还依法判决扣押在案的受贿犯罪赃物桑塔纳轿车一辆和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针对为何没有判决蔡豪文犯有赌博罪,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说,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蔡豪文到境外赌场参与赌博的行为不符合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没有认定蔡豪文犯赌博罪。
延边州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蔡豪文于2004年11月19日畏罪潜逃后,于2005年2月5日在北京市向检察机关表示投案自首的意向;2月6日他在从北京前往延吉的投案途中归案,且如实交代了其挪用公款的的事实和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作为量刑依据。
(来源:新华网,作者:徐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