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0日电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昨日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继创新试点类券商推出后,券商分类监管中第二类,即规范发展类券商的评审正式启动。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参加评审前,应按规定进行风险底数的自查,报备自营账户和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并针对自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明确责任人,承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违规业务的清理,由注册地证监局对上述事项出具监管意见。
《评审办法》对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设立并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2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
据了解,监管部门将受理规范类公司依法提出有关核准事项的申请,准予该类公司参与股票发行询价等新业务,准予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支持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融资等。具体措施包括:允许此类公司按新规定开展定向理财业务,允许此类公司申请专项理财业务试点;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行一段时间以后,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此类公司;允许此类公司规范其已设立的海外分支机构;支持此类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根据有关规定,近期内此类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不必另行进行资信评级。随着创新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做法、产品创新方案等也将首先在此类公司中内推广实施。(闻召林 夏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