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6日电 华商报消息,2003年1月至8月,江苏南京李某伙同他人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多次将手下的“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赢利十万余元。
同年9月案发后,南京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将李某刑事拘留,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然而,检察机关认定《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罚原则,认为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李某被无罪释放。
江苏省政法委接到汇报后,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层层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最终确定: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南京警方接到指示后,再次展开抓捕行动,李某再次落入法网。
2004年2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5月,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