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七日电 题:政协章程五十年的五次修改是什么?
中新社记者
今天下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郑万通秘书长就提交大会审议的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做了说明。
据知,这是政协章程自制定以来的第五次修改。以下为此前政协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成立的,曾一度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一九五四年十二月,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职能、任务的变化,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代替原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一九七八年二月,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全国政协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工作近十多年以后首次召开的会议。本次会议根据新的情况,修改了政协章程。这次修改后的章程,对于恢复和重建人民政协的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由邓小平亲自主持修改的政协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章程充分体现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明确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一九九四年三月,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本次章程的修改以中共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问题,并吸收了人民政协工作的新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二000年三月,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对章程中的一些表述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