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5日电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消息称,为全面了解银行办理收汇和结汇业务的合规性情况,准确分析国际收支变动趋势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应,打击非法跨境资金流动,自2003年9月初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目前检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国家外汇局新闻发言人介绍,此次专项检查共组织全国10,300家经营收汇和结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了自查,外汇局对其中1,165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在各银行的积极配合下,检查工作进展顺利,现正在进行收尾工作。检查发现,大多数银行能够遵照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办理相关业务,但受到人民币汇率传闻和其它因素的影响,个别银行和企业存在一些违反规定办理收汇和结汇业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是银行违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按照规定,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除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检查发现,个别银行擅自将银行自有外汇贷款办理结汇或通过国际银团贷款将自身承贷部分结汇,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例如:某中资银行向某公司发放134万美元的外汇贷款后,直接将款项划入该公司结算账户,并结汇归还该公司人民币贷款。
二是银行未经批准为中资企业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只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检查发现,个别银行擅自为中资企业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例如:北京某公司1998年与银行签订协议,该公司以7450万美元的存款作质押,从而获得银行人民币的授信额度。2003年1月,该公司将外汇定期存款转活期后结汇提前偿还了银行约6亿元的人民币贷款。
三是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银行办理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结汇或入账时,需凭企业提供的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检查发现,企业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存在随意性,有的甚至利用其他单位的核销单编号办理收汇和结汇手续。一些银行还存在提前出具核销联、出具的核销联要素填写不全或没有套写、为无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或者重复使用核销单号码的客户办理收汇和结汇、超过核销单金额办理收汇和结汇等现象。
四是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主要包括银行擅自为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账户和其他账户,超出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外汇收付手续以及违规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等。
五是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统计不准确。通过对银行实际收汇与国际收支申报情况核对,发现银行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过程中存在错报、漏报等现象;在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时,也存在类似问题。例如:某银行北京地区分支机构2003年1-6月共有1.52亿美元贸易结汇被混入非贸易和资本项下结汇;某银行将某公司840万美元境外资本金结汇当成贸易结汇,并统计在经常项下等等。
该新闻发言人表示,外汇指定银行的上述行为,一方面反映了部分银行和企业存在的法制观念淡薄、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冲击了中国的外汇收支形势。为及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警示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企业和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近期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银行及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以促进银行规范经营,保证合法外汇资金的正常流动。
发言人指出,在本次专项检查中,除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外,还发现了一些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某些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企业,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以及预收货款的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通过对结汇后人民币用途的跟踪调查,发现这部分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转入房地产和证券市场以及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账户,带有一定的套利投机性质。
二是国内外汇贷款通过银行离岸业务变相结汇。境内一些企业借道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贷款,即由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离岸部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后,外方再转借给境内企业,办理结汇,从而绕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贷款不能结汇的政策规定,并规避可能发生的汇率风险。
三是部分贸易及资本项下资金以个人名义流入境内。2003年以来,境内个人外汇收入和结汇增长较快。检查发现其中一些收入的外汇来自境外机构和公司,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划往境内商业机构、生产企业、证券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用于生产经营、股权收购、证券及房地产投资。
对于上述异常情况,一些银行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银行甚至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密切关注上述情况,将尽快研究制订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防止境外不明资金冲击中国外汇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