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三十一日电(记者阮煜琳)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自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今天在建设部举行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新闻通气会上,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条例对行政裁决条件、程序、时限等未作具体规定,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时有发生。因拆迁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引发的上访已经成为群体性拆迁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介绍,《裁决工作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确定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完善了拆迁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并规范了拆迁强制执法行为。
该《规程》规定,强制拆迁仍可执行,但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等七个方面的要件。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同时,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另外,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