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规定成为一个亮点。
暂行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首先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就可以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这就意味着,一个人即便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中心城市工作,即便户口不在那里,只要参保满10年就可以在当地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这个政策得以施行,我们已经说了多年的打破户籍限制将开始“不破而破”。
户籍政策之所以长期以来难以松动(尤其是大城市),就是因为户籍身上被绑缚了太多的不合理功能。而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功能比如粮食指标分配、购房购车、务工登记等已经被放弃,但是,最为核心的几个功能如养老金发放、子女教育(重点是高考)、基本医疗等还牢牢地附着在“户口”上,民众呼吁已久,却难有松动。
其实,对户口的控制并不等于对人口的控制。哪怕户口控制再严,人口流动也从未停止。这些人口流动到某地,没有得到户籍,也照样要占用该城市的水、电、道路、公交等各种公共资源。所以,认为“控制了户口就等于控制了人口”,是一种“鸵鸟意识”。
但是,几乎所有的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对户口限制不愿意松动,这事实上是对流动人口公共服务职责的“合法性放弃”。城市政府收取了流动人口的税金和养老等费用,却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福利责任;而流动人口缴纳了相应的税费,却享受不到应有的福利,这是不公平的。
户口制度的打破,前提是对它身上的“附着物”的“卸载”。而同样,诸如养老、教育等“附着物”与户口“切割”,已经不是某个城市“单兵突进”能够完成的,需要国家的统一决策和部署。社会福利待遇的均等化不是不具备条件,而是缺少下决心有意识推进的勇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参保10年可领养老金”,不妨视为户籍制度的一次“革命”。按照这样的思路,只要就户籍各种附着物,给出具体的改革时间表,则户籍制度改革的未来就会显得海阔天空,一点都不是像想象中那样困难。比如,按一个人在当地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他就应该和当地人一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孩子在一个地方的中小学连续读书6年(相当于整个小学或中学的学时),这个孩子就可以在该地上中学或考大学;一个人连续缴纳各种税金,他将有资格和当地人一样平等按条件取得住房上政策的优待;一个人在某地连续5年缴纳了各种税金(5年是一个政府换届年份),那有资格的公民就可以在当地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而如果上述流动人员的养老、教育、医疗、住房和政治等诸项权利得以落实,户籍制度将水到渠成、“不破而破”,和政府提出的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才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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