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罪犯王玉江、刘林彬依法执行了死刑。至此,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的10名涉案罪犯全部受罚,他们的行为为国家带来了2亿多元的经济损失。
海面初现原油污染 首例海底盗油案浮出水面
2005年12月1日,中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下称海洋采油厂)发现,在中心一号平台至海三站460毫米海底管线海域有原油外泄,少量的油污在海面漂浮。海洋采油厂立刻组织潜水员下海探摸管道,发现在该管线上被人非法安装了一个“卡子”,“卡子”上的一个阀门有轻微原油漏出。在此后的几天时间里,油田方面组织力量对漂浮在海面上的原油进行清除。但是由于一部分原油与冰渣混合在一起,而且距离海岸线较远,根本无法彻底清除。
为了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恶化,12月4日,海洋采油厂对两条海底管线进行了输送介质互换,将460毫米的海底管线改为输送天然气,559毫米的海底管线改为输送原油。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改换后的3个月,胜利油田通过卫星监测发现559毫米海底管线海域出现了大量的原油污染带,从海面观察可见少量原油仍不断从水下涌出。为此,海洋采油厂又派出了人数众多的潜水队伍,顺着涌油点对559毫米海底管线进行探摸,发现了另一个卡子,该卡子与管线结合部存在着一条13厘米宽的缝隙,原油就是从这里源源不断地外泄出来的。此时,海洋采油厂才知道这两条海底管线早都被“油耗子”打穿了。
原油泄漏事件震动了山东省,并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虽然盗油、盗气现象在油区附近时候发生,但向海上发展的趋势却真是让胜利油田措手不及。公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案件的侦破,轰动全国的首例海底盗油案件终告侦破,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被告人王玉江、刘晓克、刘林彬伙同蔡宝新预谋在海洋采油厂海底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被告人韩先民帮助王玉江、刘林彬等人制作了一个“卡子”(即559毫米管线上卡子),被告人刘林彬、时国勇又对“卡子”做了改造。同年6月,被告人王玉江、刘林彬、时国勇、时丙德携带“卡子”、手摇钻等作案工具,乘坐时国勇的鲁利渔6209号渔船,多次窜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559毫米外输管道处,由刘林彬、时国勇穿潜水衣轮流下水将该管道装卡打孔。放油时发觉该管道是输气管道,故盗窃原油未遂。
2005年7月,在王玉江的安排下,由刘林彬定做了一个“卡子”(即460毫米管线上卡子),刘林彬又找来被告人刘明中合伙作案。随后在王玉江的指使下,被告人刘林彬、刘明中、杨振杰携带“卡子”、手摇钻等作案工具,多次乘船窜至460毫米原油外输管道处,刘林彬、刘明中穿潜水衣下水将460毫米原油外输管道装卡打孔。同年8月,被告人刘林彬等人驾船窜至该打孔处,由刘林彬下水打开阀门,盗放原油5.2吨,价值17758元。11月,再次在同一位置盗放原油4.8吨,价值17601.6元。
由于犯罪分子自制“卡子”的组件不规范、加工粗糙、胶垫质差,在压力大的情况下导致密封破损,从而引发了原油泄露事件大规模暴发。
法院快速审理 犯罪分子全部伏法
事故发生后,造成了严重污染后果,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亿元,严重影响了胜利油田及沿海渔业生产、生活秩序。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了抢修和清污,花费了大量的资金。海洋采油厂抢险支出海底探摸费用183.49万元;460毫米管线堵漏修复费用527.03万元,559毫米管线堵漏修复费用302.71万元;原油外泄清污费用1826.18万元;作业及洗井费用1955.83万元。
由于管线被打孔造成中心一号至海三站海底输油管线及复线承压能力及防腐保温效果无法达到原设计要求,共计8 500余万元的两条管线被破坏均处于报废状态;海洋采油厂关闭182口井,停输108小时30分,造成损失原油产量16 523.6吨,损失天然气产量137万立方米。
连续两次发生在同一海域的溢油事故严重污染了该海域生态环境,改变了溢油点周边渔业水域原有质量,损害了当地渔业生产和天然渔业资源,给当地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及涉海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仅对东营海域造成人工养殖水产品经济损失3442.76万元;渔具损失6万元;调查鉴定及损失评估费125万元(以上三项为直接经济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10328.29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共计13902.05万元。同时对事故发生的近岸海域、河北沧州海域、渤海湾中部海域及天津海域也造成了污染。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的上百份证据材料进行了调查、质证,认为,被告人王玉江、刘林彬、刘晓克、时国勇、刘明中、张庆民、时丙德、杨振杰、李秀河、韩先民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输气设备,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造成了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了胜利油田及沿海渔业生产、生活秩序,对国有资产的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法严惩。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王玉江、刘林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晓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时国勇、刘明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庆民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时丙德、杨振杰有期徒刑十年;判处韩先民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王玉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玉江、刘林彬结伙在实施盗窃原油行为过程中,采用打孔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二人均系主犯,且犯罪情节恶劣,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核准对王玉江、刘林彬死刑判决。(马丽 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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