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7)
2008年12月27日 18:42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表评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受委托的机构开展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批。
第四十九条 政党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经依法授权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活动,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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