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12月22日《西安晚报》)
现实地看,国家能再次出台有关教师工资的实施意见,并强调“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值得肯定。但从法治—收入分配的法治秩序层面而言,这可以说是一种悲哀:无论是《教师法》还是《义务教育法》,“教师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早已明确、应被严格执行的法律要求,不该被拿出来复述。
这说明,“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事实上未真正落实。据教育部日前发布的2008年《国家教育督导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包括初中与高中)教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为17729元和20979元,分别比国家机关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低5198元和1948元。其实,这样一个差距还是仅就表面工资而言,如果算上公务员客观存在的隐性收入,上述差距将会更大。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呢?“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一个具体有益的政策性方案,但如果仅止于此,还远远不够,也未触及问题的根本。在笔者看来,根本在于,须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相关的法治秩序,理顺“权利—权力”的关系。说到底,教师工资与公务员的落差,见证的正是“权利—权力”失衡的问题。
站在教师的角度,“工资不低于公务员”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相应地,必然也是作为权力执行者的政府部门应尽的法律责任。但遗憾的是,目前相关的法律,除了“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这一规定外,并没有进一步明晰不遵守或违反这一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这种责任。如此一来,“权力背后无责任”的结果就是,权利的无救济、无保障、不可诉。
而以公务员的视角观察,我们会发现,教师工资乃至其他一些行业的工资收入之所以赶不上公务员,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他们利用手中权力自我牟利的环境过于方便。比如,缺乏透明度和权利参与监督的预算体制环境,游离于政府自身监管之外的预算外、非预算资金泛滥。
原本,教师和公务员吃的都是“财政饭”,现在,仅仅因为各自距离权力远近有所不同,就产生了待遇、权益差距。显然,这样的收入差距,归根结底是权力(利)的差距——表征了“权利—权力”结构的失衡和错位。(楚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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