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并不是个别。部分上访者及家属反映,当地政府不经家属同意甚至未通知家人,便送上访者入院,而当事者坚称自己没病,并因此质疑政府限制人身自由。(12月8日《新京报》)
当地政府究竟为何要把进京上访者当精神病抓起来?表面看来,报道似乎已说得很清楚,那就是在如今信访已纳入地方政绩考核重点内容的背景下,某地一旦出现越级上访,地方官员就会受到处分。在信访考核机制的现实逼迫下,如今一些地方政府也就想出了包括“把进京上访者当精神病抓起来”在内的诸多减少与压制上访者的应对办法。
应该说,这种分析显然是对的,只是还不够全面。因为在此之前,媒体曾不断披露过一些地方政府与某些单位滥用鉴定,把正常公民硬生生当成精神病的案例。比如此前河南开封就有一名叫江帆的校医,因为与当地一名法官的矛盾,频繁上访,最终在“领导指示”之下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再比如此前有位国内知名的精神病专家,在给有关领导写信反映问题之后,竟被自家医院定性为精神病患者。
如今,类似的案例再度出现,难免给人一种精神病鉴定正在日益成为权力压制和打压公民的工具的感觉。而究其原因,除了权力主体的张扬无度,除了某些制度机制的外在逼迫,只怕与精神病鉴定机制本身的某些程序不无关联。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精神病的鉴定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问题。因为目前我国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均对被鉴定为精神病的公民的法律权利,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而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只要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来规范。也就是说,精神病的鉴定原本应是一件极其慎重而严肃的法律行为,原本应有着极为严格、规范的程序规定和制度要求,必须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等重要而基本的法律原则。
遗憾的是,对于这样一项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以及人身自由的司法程序,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始终缺乏整体性的制度设计与规范。对于究竟应由谁来进行精神病鉴定,如何启动鉴定程序,究竟由谁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诸多问题,虽然目前有一些针对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仅大多散见于一些行政性规章、条例之中,缺乏统一性,而且其本身的权威性、约束力也较弱。
此前曾有评论指出:法治缺失之下,公权脱缰之时,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精神病”。诚如斯言!因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正是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重大缺失,再加上如今一些地方行政权力缺乏必要而有效的监督制衡,才不断有这种正常公民被某些行政权力主体与单位当成精神病对待的案例披露于报端,频繁刺痛着我们的神经,击打着我们的心灵。为此,要减少乃至避免类似案件再发,不仅需要继续健全权力的监督制衡机制,也需要立法者能尽快对精神病鉴定进行更为严格、科学与系统的法律制度规范。 (江子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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