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中组部提出要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举,把严格监督、严肃纪律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10月20日新华网)
对买官卖官者一律先予免职,不仅再一次彰显决策者对严查吏治腐败的信心和决心,更是一个对那些热衷于在官场搞歪门邪道者将强化问责与惩处的信号。
不过,要看到以往处理的买官卖官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从官员腐败案件中“拔出萝卜带出泥”来的。平心而论,不是现实生活中缺少这类违纪行为,而是线索来源、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大凡买官卖官者,一般都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官帽交易”不仅非常隐蔽,而且“交易方式”复杂,甚至在“合法程序”的包装下浸透到公推公选等选人用人的改革领域。因此,与其病入膏肓再去处理,不如创新选官用官制度,将官员遴选任命的全程置于阳光之下,使之无法实现丑恶交易。
应该说,从公推公选到票决公示,再到集体罢免,对革除买官卖官积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仅此还不够。首先应逐步取消主要领导对选拔官员的提名权,以竞聘制取代推荐制。将所需任职的岗位向社会公布,公开竞聘条件,按照程序选拔。同时严格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权力干预官员选拔,规定所聘职位的领导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予以回避,不得参与竞聘。将选拔的“重头戏”放在民主测评这一环节,当场公布群众票选结果。像国际奥委会票决举办城市那样,当年的萨马兰奇宣布北京入选,却没有他的一张选票。主要领导一律不参加票选,但有否决权。凡领导对民主测评结果提出否决的,一律当场说明理由,接受质询。与此同时,纪监部门发挥“监审机制”的作用,在当选者公示期间进行监督性考察调查,最后综合各个程序的结果报经领导机关决定任命。只有靠制度选官,公开选官,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买官卖官腐败现象。(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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