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三方面具体规定
2008年09月18日 23: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5月10日是大连市《劳动合同法》宣传日。当日,在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道黄河小广场,西岗区劳动局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首批印有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的扑克牌免费发给市民,人们在娱乐的同时也可以学习新《劳动合同法》。 中新社发 刘德斌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
|
中新网9月18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近日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问时表示,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负责人称,这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包括: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名负责人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实施条例又作了具体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编辑:闻育旻】
相 关 报 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