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地方政府捐赠要依程序进行
2008年05月22日 12:05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对灾区政府(包括国家)而言,动用财政资金“救急”是法治的要求;对灾区之外的政府来讲,捐赠则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
救灾中的“紧急”与捐赠规范的“程序”可能是一对存在的矛盾冲突。在规范的进程中,可以采用“原则”与“灵活”相结合的办法。即通过立法授权政府在其他地区(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基本上有法可依)突发事件到来时,有权及时调用本级政府专项救济资金给以援助,超过预算或者基金的部分,应紧急申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给予批准。当然,援助或者捐赠的前提是有必要预设援助或捐赠额度与灾害程度相一致的对应标准,并按照《预算法》的要求,通过追加或调整预算的方式予以解决。对政府的不当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预算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和撤销,同时严格管理和监督,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对党政组成部门的捐赠,可以通过调整部门预算科目的方式进行解决,并严格从财政渠道统一捐赠。当前,各部门预算经费基本上包括共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两大块,下设各种细小科目。在这些科目中,并没有“捐赠”一项,追加预算给予部门捐赠权显得“多此一举”(政府直接捐赠会更快捷),可以从道义上鼓励通过压缩一些科目开支(例如招待费——一个为大众所指责的“黑洞”)进行捐赠,并严格依法进行审计和审核。(作者:法往何方)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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