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一月二十六日电(王华 陈伟秋)广州市第四次提高城镇低保标准,将有近六万人受惠,这是记者今日从广州市政府获知的消息。
从二00八年一月起,广州市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这是该市自一九九五年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第四次提高低保标准,也是继二00七年全面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后,又一次提高城镇低保标准,将有五点六万至五点八万城镇低保对象受惠。
据了解,广州市对困难群众的救助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即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给予救济,使其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享受政府配套的一系列减免优惠政策;二是低收入困难家庭救济,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政府虽不给予低保救济,但在住房、医疗、教育、部分消费性开支等基本生活支出方面给予减免优惠。
这次提高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是:广州市属各区(花都区除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三百三十元(人民币,下同)提高到三百六十五元,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也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三十元。广州市属各区(花都区除外)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由人均月收入三百九十元提高到四百三十元,花都区、增城市为人均月收入三百九十五元,从化市为人均月收入三百八十元。
对于城镇“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人员)低保金发放标准,以提高后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上调百分之二十。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分类救济金也相应提高。
据悉,广州经济高速增长,去年全市GDP超过七千亿元人民币;而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六点四个百分点,其中食品类上涨十点六个百分点。出于这两大因素考虑,广州市政府决定上调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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