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周正毅 中新社发 IC/CNSPHOTO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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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周正毅 中新社发 IC/CNSPHOTO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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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周正毅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农凯集团和周正毅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农凯集团及周正毅均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单位农凯集团和被告人周正毅所犯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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