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建设部等五部门下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明确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事实上,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与其说是正当其时,不如说已是刻不容缓。据统计,目前我国的农民工数量为一点二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为两亿人,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递增。
在如此大规模的流动人口背景下,或许我们该庆幸,中国没有出现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大规模的贫民窟现象,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私搭乱建被严厉禁止,大量工棚式的集体宿舍取代了个人的乱搭盖。但同时,其代价不容忽视,很多工棚居住条件差,配套不完善,甚至屡屡出现工棚倒塌、人员伤亡等安全问题。更严峻的问题是,大量农民工集体宿舍的“苦行僧”式居住状态,“2亿城漂族,50岁以前没有家庭生活,50岁以后没有社会保障(秦晖语)”,导致了很多潜在的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
基于此,我们认为,改善农民工住房,应该从家庭的角度去安排。不应该把农民工当成廉价劳动的一时之“用工”,而应该从完整的“人”的角度,审视和尊重他们的正当、正常需求。
指导意见多次提到“集体宿舍”,如: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我们认为,在考虑农民工住房问题时,应该以家庭式宿舍为主,以集体宿舍为辅。只有那些整体流动性大的建筑行业,以及未婚青年占多数的企业,才宜优先考虑集体宿舍,但同时也要尊重个人租住家庭房的选择。
如果以“家庭”为思路,就必须强调政府的责任。指导意见明确,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给予住房租金补助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我们认为,从根源上讲,最应该强调的是,地方政府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应该考虑将农民工纳入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范围。这些年,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单位已经很少直接为员工提供住房,而是以资金补助为主要形式,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理应与当地低收入群体一样,享受政府提供的廉价的、卫生的保障性住房。
在城市规划、房源提供等方面,地方政府显然比用人单位有更多的便利条件。比如很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建筑单位,凭自身力量只能提供短期的工棚,而不可能提供集中的、长期性的房源,此类房源从根本上只能靠政府来解决。即便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各用人单位各自为阵建设住宅,也比不过政府统一规划和建设,更能节约用地、提高居住品质。因此,强调政府的第一责任人身份,是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此外,对于很多自由职业性质的农民工,其主要住房保障责任,也只能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当前,有些地方政府通过税费减免等措施,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将闲置房屋改建为适合农民工租住的公寓;有些地方规定农民工家庭在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减免或免交相关契税,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政府应尽之责。
希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拥有和普通城市人没有区别的家庭生活,有正常夫妻的鱼水情,有儿女的朗朗笑声与读书声。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