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报道遭遇报道对象质疑,并非什么新闻,然而一如“西丰事件”那样极具戏剧性者,却着实少见。
1月1日,《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一篇题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涉及当地县委书记。3天后,西丰县公安局和政法委工作人员携带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北京《法人》杂志编辑部,以涉嫌诽谤,要求拘传朱文娜。
和刚刚“拨乱反正”的“绥德事件”一样,“西丰事件”一经曝光,舆论汹涌,批评潮起。舆论的聚光灯下,“西丰事件”将如何发展?是司法介入下的判决,还是行政干预下的化解?
相当多舆论监督效力是通过行政干预实现的。这当然大快人心,但是司法领域的缺席或反应迟缓,以及当事人缺乏通过司法解决的意识,也让我们略有缺憾。
“黑砖窑事件”获得突破性进展,系舆论监督先行,而真正使事件得以最快速度进入司法程序的,却是来自党中央、国务院的严令。新近“绥德事件”的拨乱反正,也取决于上级行政领导对舆论监督的积极态度。
舆论监督先行,是我们这个孜孜以求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的社会的一个特征。而这,很大程度上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突破,源自网民的参与热情。
然而,面对舆论监督,西丰县快速的“司法反应”却有以权代法的嫌疑。何况据报道,所谓涉嫌“诽谤”,被“诽谤”的对象,即县委书记本人声称并未起诉,不知罪名如何“坐实”?
这让我们思考,司法究竟应该如何介入舆论监督事件?
“西丰事件”不是没有“司法解决”的合理途径——从单纯的舆论审视到公正的司法审判。如果,县委书记真的认定记者诽谤,不是不可以起诉,记者也不是不可以应诉。法庭之上,当事双方摆事实,讲道理,公开审理,孰是孰非,法律说了算。
事实上,舆论监督之下,当事人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司法如何主动介入跟进,成为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否则,权力监督就不完善。
即如不久前的“绥德事件”,目前皆大欢喜的结局,也许并非舆论监督最好的结果——仅仅县公安局、教育局关于拘留决定和停职处分的撤销令,就能撤回对校长高勇的伤害吗?仅仅县长一句“对不起”,就能够消弭官员心中的特权意识吗?只要上级领导不较真,司法就不会介入,舆论监督也不过是一时风波,道个歉或者写个检查,也就过去了?
因此,期望“西丰事件”不再只是舆论压力之下行政协调的收场,而能有法律的公正判决。这不仅对涉案各方、对广大读者也是一个交代。
毕竟,当舆论监督登场之后,司法机构非但不应成为某些官员的私有权杖,也不应侧立一旁保持沉默,这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郝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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