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公布以前,曾经向全社会征求过意见,在一个月时间内收到的意见达到近20万条,创下了历史的记录。而随着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对这部法律的关注持续升温。到底这部法律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里的有些条款又该如何解读呢?
慕林杉:邱司长,刘总,我们为了让大家更好地去理解这样一部新出台的法律,给大家准备了几个非常典型的用人关系当中容易出现的一些情况,我们请邱司长来给解读一下,在新法出台之后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去面对,如何解决,来看看第一个情况。某外贸公司员工小李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了,但是根本没有签过合同,这样一种情况新法对这样的情况做了什么样的规定呢?
邱小平: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后,还没有签订合同的话,在一年之内,用人单位应该按月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还没有签订合同,那就视同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像这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说没有按照合同法来规定,与小李补签合同,也不按照按月给两倍的工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且要按规定给他补发应该支付的工资。
刘 丰:邱司长,这个时候小李的工龄该怎么计算呢?
慕林杉:来自企业方的一些困惑。
邱小平:我想从劳动合同法讲,主要是讲工作年限,这个工作年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和之后应该是连续计算,都应该计算为在这个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慕林杉:刘总的单位当中会有类似这样的情形吗?
刘 丰:我们现在正在摸底,应该说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不会存在这种行为。
慕林杉:咱们继续来看看下面的这种情况,看看大屏幕。某员工小王,工作单位几乎每天加班,而且也没有上下班打卡的制度,不计算工作时长,工作狂人,可能有些公司会给自己的员工没有上下班的记录,也就是说大家的劳动无形当中可能被延长了很多,像这种情况咱们的新法如何来面对?
邱小平: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是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劳动者同意安排了加班,应该支付加班工资,所以像这个单位,如果说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小王可以通过几个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个,他可以向工会反映。
慕林杉:反映一下情况。
邱小平:由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的意见。第二个他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改正。第三,他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慕林杉:如果像小王这种情况,加班了,但如果他的单位也不给他发加班的工资的话,他应该怎么解决呢?
邱小平:除了前面讲那三种渠道,这次劳动合同法又给劳动者明确了一个新的救济渠道,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发布工资支付令,当地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发出支付令。
慕林杉:咱们再看下一个案例。老王在某企业工作九年的时间了,最近却被告知要求他主动辞职,然后以新员工的身份入职,重新签订合同,这个事情大家都知道,好像我们有所耳闻,您是怎么看待这样一个事情?
邱小平:这个是现在一些用人单位比较多的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一种做法,目的主要是想把员工过去的工作年限给他清零,现在媒体有个叫清零,还是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存在一种担心,我想对这个问题,作为我们劳动保障部门,他是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这个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已经对全国各地的劳动报部门做出了部署,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这种发现这种情形的,要及时地调查清楚,对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合同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理。另外我觉得这种做法对用人单位来说,实际上是没必要的,这就是刚才讲的,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那么可怕,它不是铁饭碗。第三,就是用人单位采取这种办法,也达不到它的目的。
慕林杉:为什么这么说?
邱小平:因为现在我们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劳动合同法配套的政策措施,对这个问题现在意见都很明确了,不管你采取让员工主动辞职,再重新签合同,还是采取其它一些想清零的做法,只要劳动者还在这个用人单位工作,前后的工作年限都会连续计算的,改变不了劳动者曾经在这个单位连续工作的事实,只要这个劳动者在这个单位工作年限满了十年,达到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还是得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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