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顾秀莲今天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为报告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7年8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顾秀莲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两官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多项措施之一。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司法公正这个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把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作为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监督的重点,先后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司法(执法)行为、清理纠正超期羁押等工作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继去年对“两官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后,今年6月份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情况跟踪检查组又先后对北京、辽宁、安徽、广西、重庆、内蒙古、河北、山东、宁夏、江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改进法律实施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专题调研,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编办、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反复研究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具体措施。通过连续几年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点监督,特别是连续两年对“两官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促进了法院、检察院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人员短缺、职业保障不落实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两官法”的实施取得实效。现在,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情况跟踪检查组,就此次检查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一年来的新进展
根据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改进法律实施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07年的跟踪检查重点从3个方面检查了落实情况:一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公正司法的情况,二是解决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的情况,三是制定“两官法”配套规定的情况。跟踪检查结果表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司法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是“两官法”的立法宗旨。在两次“两官法”执法检查和跟踪检查期间,正值法院和检察院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各级法院、检察院努力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使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在过去的一年中,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5.19%,当事人服判息诉占89.72%,较上一年提高2.77个百分点,执行结案同比上升5.54%。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分别达到89.5%和99.4%,分别较上一年提高0.87个和0.3个百分点。全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人数从2003年的24921人逐年减少到2004年的4947人、2005年的271人、2006年的210人。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这些新进展,在执法检查组检查和调研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得到反映。
(二)司法廉洁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
忠于职守,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是“两官法”要求法官、检察官履行的义务。一年来,法院、检察院出台和完善并严格执行多项监督制约措施,对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制度,增强审判、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各级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把审判公开制度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信息发布等各个环节。各级检察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采取新闻发布会、检察长接待日、检察开放日、人民监督员等措施公开检务工作,丰富了检务公开形式,拓宽了检务公开渠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制度,实现司法权力运行动态公开与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工作环节的监督。各级法院、检察院努力巩固近年开展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专项整顿等项工作成果,着力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法院内部全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与审判监督分立,有关审判工作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形成。检察院全面实行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报上一级院备案审查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院批准的制度,检务督察制度、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巡视制度有序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在2700多个检察院实行并取得良好效果。此次接受检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级法院、检察院,都按照上级要求并根据本院实际,出台和完善了有关案件流程和期限管理、案件质量考评标准和办法等规章制度,使对司法权的监督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和检察工作各环节当中。
——严格执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维护清正廉明的司法形象。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并制定了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法官违纪惩戒程序规则,将于今年底前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已经实施,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即将出台。各级法院、检察院认真执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2006年,共有292名法官、178名检察官因违法、违规办案受到追究。
(三)司法人员短缺问题逐步缓解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处理难度不断增大,法院、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编办、人事部、司法部等部门的支持下,把贯彻“两官法”和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措施,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适当增编,充实基层。从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题报告,就加强法院、检察院基层建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后,中央编办先后多次为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增补和下达了政法专项编制。此外,有关增加适当的机动编制用于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引进急需的高素质人才的问题也在研究落实当中。在编制的使用上,上级法院、检察院实行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将有限的编制重点充实基层。广西自治区法院、检察院自2004年以来都将70-80%的编制用于基层,安徽省法院近年用于基层的编制数占全省法院编制的77%,辽宁省检察院将2006年中央编办下达的专项编制基本都用于市、县两级。
——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审判和检察工作特点,法院和检察院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北京等地法院、重庆等地检察院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特点,在部分基层院试行人员分类管理,并建立起相应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等制度,使人员管理逐步走上分类定编、分类管理的轨道。辽宁、广西等地法院和检察院审判、检察业务岗位与辅助岗位员额比例大都在7:3左右,一些有办案能力的法官、检察官从综合部门进入审判、检察业务部门,充实了一线办案力量。法院系统还在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分担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辅助事务,今年将扩大试点范围。
——帮扶支援,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法律人才数量不足。2006年,各地认真落实中组部会同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全面开展选调应届法律专业毕业生赴西部地区服务、东西部对口支援、对西部两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团中央等部门,共向西部10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遣志愿者200名,并向其中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讲师团,为中、基层法院巡回授课,以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检察机关共选调法律专业毕业生433人,派遣志愿者323人到西部工作,东西部互派检察干部挂职58人,为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培训业务骨干500多名。司法部也通过对志愿者参加司法考试采取特殊政策等措施对西部基层志愿者服务行动给予了支持。
(四)司法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
提高司法工作经费保障水平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国务院的支持下,法院、检察院工作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各级财政对法院、检察院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大。中央财政用于地方,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检察院的补助专款增长较快, 2006年,中央财政用于地方法院的补助专款达到84250万元,用于地方检察院的补助专款达到92430万元,与上年相比,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地方财政拨款增长幅度也不小。
——基层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相继出台。为了保证法院、检察院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省级法院、检察院根据本地区两院工作实际需要、当地财政保障能力以及结合自然、气候、交通条件、物价指数和工作量测算差异数据,普遍制定了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费在内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截至目前,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其他未出台经费保障标准的省份也将在年内完成这项工作;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制定了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的出台,使基层两院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制度化,从制度上为真正实现收支脱钩、经费全额保障创造了条件。
(五)制定“两官法”配套规定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制定配套规定是落实“两官法”激励机制的必要条件。在已经制定法官、检察官等级评定和晋升办法的基础上,今年又在落实与法官、检察官十二等级相对应的审判津贴和检察津贴上取得重要进展。经国务院批准,在职法官、检察官按评定的等级执行相应标准的审判津贴和检察津贴,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还出台了完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津贴制度实施方案,一定程度地提高了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建立了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特别慰问金和特别补助金制度。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还明确表示,作为公务员的一部分,法官、检察官执行国家统一的公务员退休制度,不得要求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法官、检察官提前退休。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