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科技人员只要熬过‘一定期限’,还可以申请国家项目、国家基金”,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样的规定“降低了违法成本,姑息了科技造假”,认为法律规定在打击学术作假方面不能留有余地。
今天上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时,认为该法确立了一系列建立学术诚信,打击学术作假的制度,这是对目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科技人员不守职业道德,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现象的回应。
不过,修订草案有一条规定“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基金项目”。
南振中委员认为,这个规定降低了科技骗子的违法成本,客观上是对不道德行为的姑息。他建议删除“在一定期限内”的规定,并建议“凡有上述劣迹的,一律不得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基金项目;被其骗取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予追回,有违法所得的,应予没收”。(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