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据新华社播发了一篇报道《山西和顺县原县长受贿案调查组与送钱者的对话实录》。文章中三个送钱者自述的向和顺县原县长崔保红行贿的动机,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该县建设局局长给崔保红送去6.8万元,是想让崔县长在建设工程款拨付事项上,能够点头签字;农机局局长送给崔保红1万元,是为了给局里“争取几万元办公经费”;煤运公司经理给崔保红送了31万元,是因为煤运公司系条管单位,“怕县长刁难”。
三名送钱者的行贿行为有一个共性,即都是因为公家的事有求于崔保红,贿金的来源基本上是单位的公款。这种拿公款为公家的事而行贿的行为,有人称之为“公贿”。
公贿现象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比如有些贫困地区为了争取上级掌握的专项扶贫资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拿公款行贿。再比如久治不愈的“驻京办”问题、“跑部钱进”现象,多和公贿有染。
公贿作为贿赂的一种形式,和为了个人的或者非法目的的“私贿”相比,在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方面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而且社会危害性更大——它是慷公家之慨,拿公款行人情,造成了政府资金的浪费流失,可以说是“罪上加罪”。所以,遏制公贿,应当成为当前反腐败工作中一个不容回避、必须研究的理论课题和实践问题。
公贿之所以大量存在,除了行贿者的主观因素,以及有关方面对这种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外,有两个客观原因需要引起注意。一是政府掌握的公共资源、公共资金的有限性。对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来说,政府掌握的可供配置的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共资金在一定时期数量上都是有限的。面对“僧多粥少”的现实,有的单位、有的部门为了使自己分得或者多分得一些公共资源、公共资金,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即拿公款行贿掌握公共资源、公共资金的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实权公职人员,“以小钱换大钱”。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一些部门在配置公共资源、分配公共资金方面,运作不规范、不透明。一些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权,配置公共资源、分配公共资金时,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利欲熏心时,对有求于自己的下级单位就会百般刁难,该办的事不办,该批的钱不批,等着对方送钱来,好以权谋私。
所以,要遏制公贿,在廉洁自律教育方面,有必要告诫公职人员:不论是个人受贿还是单位受贿,都属于违纪违法行为;即使是拿着公款以单位名义行贿,个人也要受追究。在执纪执法方面,不仅要对受贿者严加查办,对公贿的单位和个人,也要严肃处理。同时,鉴于上述公贿产生的客观原因,想从根本上遏制公贿,最关键的还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增加政府掌握的可供配置的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共资金的数量。在政府管理方面,要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等各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公共权力行使,使其公开、公正、有序;强化用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尽可能减少实权部门、关键岗位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配置公共资源、分配公共资金时,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搞权钱交易。
公贿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遏制公贿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深入科学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对策。笔者浅见,权当抛砖引玉。(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