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特定关系人。按照两份文件的说法,特定关系人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贪官本和这些特定关系人休戚与共,结果却因为这些特定关系人而“翻船”——
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者通过其子或情妇汪某,以“咨询费”、“业务费”和“借款”等名义收受他人所送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0多万元。2007年7月10日,赵詹奇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虽然赵詹奇一命尚存,但自由没了,政治生命完了。造成这种局面的,除了赵詹奇本人的贪婪外,还有他的特定关系人——其子、其情妇的助推。
就在赵詹奇被判无期徒刑的同一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置郑筱萸于死地的,除了他本人,还有他的特定关系人——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郑筱萸受贿最多的一笔来自浙江某集团公司:郑筱萸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以顾问费、股份收益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万余元。
成为特定关系人牺牲品的还有被开除党籍、自杀身亡的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他的主要问题是道德败坏,包养情妇;滥用手中权力,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
郑筱萸、宋平顺、赵詹奇之流,要么是滥用手中权力通过妻子、儿子、情妇等特定关系人谋取不义之财,要么是滥用手中权力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义之财。有的贪官甚至称特定关系人收钱与自己无关,企图以此作为对付执法执纪部门查案的“挡箭牌”。但最终他们还是沦为特定关系人的牺牲品。这种罪有应得的悲惨结局,贪官们不知当初预感到了没有?“死到临头”时反思了没有?但不管怎样,这种血的教训足为后人鉴!
贪官之所以成为特定关系人的牺牲品,从贪官的角度而言,不外乎两点:一是贪官在利益冲突面前迷失正确方向。官员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一般都会面临两种选择,即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还是为私人利益服务。官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为人民的公共利益服务。但贪官忘记了这一点,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为自己的家庭幸福服务,为博情妇(夫)一笑服务。二是贪官生活作风不正。官员能不能正确行使权力,和他的生活作风有很大关系。如果官员不仅能严于律己,还能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不使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和影响谋取私利,官员哪还会自取灭亡呢?如果一些为官者不为纸醉金迷、灯红酒绿所惑,不去包养情人,还有必要冒着失去政治生命甚至自然生命的危险去滥用权力吗?
为官从政者要想不让自己的配偶、子女狐假虎威,不让自己被情妇(夫)当枪使,不让自己成为配偶、子女甚至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的牺牲品,自己首先必须坐得正、行得端,廉洁自律,牢记手中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防止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