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检查分析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规章情况,是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3日在京举行,听取了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规章进展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讨论。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实施20多年来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见和建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整改。在23日的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落实整改建议,制定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据介绍,截至2007年6月,教育部、卫生部、人事部等9部门已制定21件配套规范性文件,发展和改革委、民政部、交通部等8个部门有9件配套规范性文件正在制定中。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规章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正在向着长效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
听取汇报后,委员们围绕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问题进行了讨论。他们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促进民族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基本法律,在贯彻实施中,需要出台配套的法规、规章、措施和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予高度重视,尽快抓紧做好制定、完善配套规章、措施和办法的工作,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加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以便于具体实施。
委员们指出,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统筹规划、协调安排、立足当前、兼顾长远。既要体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又要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加大扶持力度留下余地。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有利于调动各族群众的积极性,体现出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加大扶持、促进发展的政策导向。
委员们认为,制定配套规章、措施和办法,要维护法制统一,做到立、改、废并举。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还要注意确保本部门已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要本着“缺什么制定什么,哪里不合适就修改哪里”的态度,对本部门的已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努力维护法制的统一。
委员们认为,开展配套规章、措施和办法的制定工作时,应该立足实际,实行稳步推进。要注意总结和吸收本部门在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将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多吉才让主持会议。(记者杨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