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前社会发展形势来看,‘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渎职犯罪’标准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着手修订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标准。
据宋寒松介绍,重特大案件划分的法律依据出自刑法。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特别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等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了处罚的量刑幅度,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变化,渎职侵权犯罪从表现形式、犯罪手段、乃至危害程度都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有轻刑化趋向。一般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界限不明,标准不清,很难准确地适用刑法。
记者获悉,全国检察机关目前适用的是2001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这个标准是依据1999年实施的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制定的。2006年,为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制订并颁布实施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而正在着手修订的重特大案件标准,意在融入司法实践的最新成果,配合《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实施。(记者 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