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2日电 题:有多少官人在其位、乱其政?
作者:郑根岭
正当山西省洪洞县黑砖窑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之时,昨天该省永济市又曝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侯军元、监察员尚广泽分别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新闻,据说与一名河南籍17岁未成年农民工在被劳动部门送回家乡途中又被“非法介绍”到另一家砖窑做工有关。(新华每日电讯6月22日)
昨天安徽砀山县纪委通报了一个处理决定:备受关注的砀山高考舞弊案中,共有包括当地教育局副局长在内的9名公职人员,被处以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扬子晚报6月22日)
这两件事,再联想到此前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河南郸城高考替考事件及原国家药监局长郑筱萸案,不禁让我对这些官人在其位、乱其政现象多了一些思考。
按说永济市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的本职工作是监督和查处非法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其队长和监察员却在未成年农民工被送回家乡途中又将之“非法介绍”到另一家砖窑做工。砀山县教育局副局长和郸城二中副校长,本来负有维持高考秩序的责任,可他们却“积极”参与高考舞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这些官人在其位、乱其政,类似于监守自盗,比起一般的违法乱纪,显然后果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他们的犯罪行径,倘若不是身在其位的官人,或者离开了身在其位的官人,抑或身在其位的官人只要尽忠职守,是根本无法铸成的。而这些官人在其位却带头惑乱其政,结果就可想而知了。除了直接危害之外,还起着更为严重的反面示范作用,严重毒害着官风、民风和整个社会风气。如果说他们应当起到的好作用是“+5”的话,那么由于其恰恰背道而驰的作为,所实际起到的作用则是“-5”,因此就不难想见其性质是多么恶劣了。
这些官人本来对自己所主管和就职的行业和单位、部门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本应该认真负责切实防止失职失察行为发生,孰料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无忌惮地进行权钱交易,沦为腐败贪官。对他们的法律制裁,一般适用“渎职罪”项下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但是这种故意犯罪,与其造成的后果相比,量刑明显过轻(情节严重的也只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人在其位、乱其政的渎职犯罪,往往伴随着受贿罪,但就其犯罪后果来看,还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也就是说,说他们“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有点儿过于轻描淡写了。他们掌握着公权力,本来应该尽职尽责,为公民建立和维护一道安全屏障,可他们却反其道而行之,反过来利用这种有利地位,不尽职守,变本加厉,营私舞弊,等于把危险因素主动引了进来。中国民间向来有“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说法,那么对身在其位并带着头扰乱其政者,是不是也应该罪加一等、从严处置呢?
生动鲜活的司法实践,对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就官人渎职犯罪的量刑处罚这件事来讲,是不是也有值得深入思考和改善的地方呢?法律代表着一种惩恶扬善的导向,假如恶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违法成本太低了的话,那么为恶者在可预期利益的诱惑下,可能会不惧不怕继续以身试法。因此,为了遏制越来越多的官人在其位、乱其政现象,就有必要就“渎职罪”的量刑标准进行重新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