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3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规定指出,信访事项应当逐件摘要录入计算机,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当日依法处理。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根据情况不定期安排接待时间,或者深入基层组织开展联合接访活动。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规定指出,对于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应当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