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批评并非诽谤
法学专家:即使是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不符合事实,也不构成诽谤罪
调查组认定,短信内容大部分属实,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善意的批评,不存在诽谤。但彭水县委副书记孟德华此前却有着不同的理解,认为有诽谤之嫌。他对媒体表示,词中的“城建打人”,并非流传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伤了街头卖馒头的妇女周某,引起民愤”情况,而是市政执法与市民占道经营发生纠纷;“公安辱尸”,是指在殡葬改革期间,当时有一户人家坚持不去殡仪馆办丧事,民政局长去劝说时被居民围攻打伤,最后县里出动公安维持秩序,其实并未强行将尸体送往殡仪馆处理。白云中学和虎口宾馆仍在施工当中,只不过进度缓慢;而沙沱彩虹桥,是由重庆高等级公路管理公司负责,根本不关彭水县政府的事。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撰文指出,若以“言论的真实性”作为衡量秦中飞是否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这里的“真实性”并不是要求言论者的每一个字词都准确无误地与“事实”完全相符,而是只要基本的、主要的情节与“事实”没有大的出入即可。并且,这里的“真实性”并不排除言论者在基本事实可靠的基础上所使用的“夸张”、“比喻”等修辞手法。
王建勋称,即使法院认定秦中飞所发短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也未必就可以裁决其构成了诽谤罪。因为此案中被指诽谤的对象是特殊人物,即政府官员。即使是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不符合事实,也不构成诽谤罪,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并不以“真实性”作为衡量其是否构成诽谤罪之准则。一个有效的、有作为的政府,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恰当,那么就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不当,那么就应该及时出来释疑,而不是通过暴力手段将公民拘捕。王建勋最后总结说,对于秦中飞的指控必须严格遵守诽谤罪的边界,否则便构成对其宪法上的言论自由的侵犯。
行政非法干预司法
调查组认定,司法机关对该案嫌疑人的处理,迎合党政领导意志
见此案造成的影响如此恶劣,当初直接“指导”案件办理的官员们开始转变。11月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县长周伟称,8月31日,他在重庆开会期间获悉“诗案”情况。9月1日,他到县公安局听汇报,要求依法办事,对秦应以教育为主。他认为,“彭水诗案”错在没有集体研究和决策,县法院本来在9月26日已明确这是个错案,但分管的领导依然不转弯,以致10月中旬他们接受广东媒体采访时,还坚持说秦中飞有罪,此案说明彭水县政法机关办案水平低。彭水县分管政法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孟德华辩称,“彭水诗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县委县政府没有干预办案,蓝庆华和周伟也没有给他授意过,他也没有给检察机关授意过。唯有公安局长周明光主动承担起事件责任,“此案如此敏感,县公安局却没有向重庆市公安局请示,在县主要领导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报给检察院”。
调查组调查核实后认定,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最初司法机关介入,源于党政领导指示,对嫌疑人的处理,迎合党政领导意志。据重庆市政府网站消息,12月8日,重庆市委组织部已经免去蓝庆华彭水自治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此案发生后,彭水县检察院有关官员称是“无奈之举”。该名官员解释,公安局局长周明光兼任政法委书记,周亲自抓案件,原本公检法三家互相监督的单位,都在其一个人的管辖之下,监督功能自然失效。然而公安系统不少官员似乎对现行的行政地位格外不满。检察院和法院是与政府平行的,只比政府低半级,而公安机关则只是政府的一个局,比政府低一级,这样公安机关就比检察院和法院低了半级。为了使公安机关在行政级别上与检察院和法院平起平坐,公安系统内部不少官员坚持让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或者政府副职。目前全国不少地区的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
行政非法干预司法,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去年6月,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
(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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