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选民登记法15日生效 已确认法人须尽早登记
2008年10月13日 11: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0月13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根据第9/2008号法律修改的澳门《选民登记法》将于本月15日起生效。新法律优化了澳门特区的选民登记制度,为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政制奠下基础。
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凡兼具下列条件的社团和组织,均得作法人选民登记:(一)已在身份证明局登记;(二)获确认属于相关界别至少满4年;(三)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满7年。
本月15日前,行政暨公职局仍按现行第12/2000号法律的规定处理法人提出的社会利益确认申请和法人选民登记申请。任何社团或组织,只要已在身份证明局登记并获行政长官确认代表相关的社会利益,当其取得法律人格满3年的时候,便可马上申请登记为选民。
根据新的法律,本月15日前提出的社会利益确认申请程序须于法律生效之日起计30日内按现行第12/2000号法律的规定完成处理,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如果法人已经获行政长官确认代表社会利益,并符合现行第12/2000号法律所订登记为法人选民的资格,只要不迟于新法律生效前的最后一日(本月14日)递交登记申请的同时附具获行政长官确认的证明文件,行政暨公职局可于递交申请的当天内完成登记的程序。
已获行政长官确认代表社会利益的法人应不迟于本月14日提出法人选民登记申请,否则,新法律生效后,必须从行政长官作出确认当天起计满4年后才能提出法人选民登记申请。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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