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2008年11月19日 11:14 来源: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昨天,国土部在有关文件中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规定:除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村民法定的宅基地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同时还明确,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宅、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不得建设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严禁未经批准将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昨天,国土部下发通知,对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做好国土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文件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提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非农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国家征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国防、军事等公益性用地继续实行国家征收;除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村民法定的宅基地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余美英)
【编辑: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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