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超过2年的住房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免收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登记费和转让手续费
◆买房者可办理购房所在地户口
城镇居民持币观望,有的房地产项目已出现资金链断裂。昨天,省政府公布了被外界解读为“6条”救市措施的《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这是继22日财政部降低契税等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当地房地产税费等政策后,我省启动的更重磅救市手段。
云南此次房地产救市从供需两方面都出台了震撼性的措施。在需求方面,《意见》对购房者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对购买房者可办理购房所在地户口;在供应方面,《意见》放松了对开发商的限制。
这6条救市政策,从构建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多渠道解决好保障性住房,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预警等,作出了一系列措施。
措施一: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措施二: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收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措施三:放宽普通商品房契税减免征收范围,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本条下同)的契税执行0.5%的税率;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5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执行1%的税率;将别墅除外的其他非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契税降至1.5%。
措施四: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已经出台住房补贴政策的州市,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要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力度,加快发放进度;未出台住房补贴政策的州市,要加快出台政策。非财政性拨款的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上述规定,支持本单位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尽早解决住房问题,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措施五:进一步放宽购买商品住房的落户条件。凡是购买了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但户口不在购房所在地的购房者,可根据购房面积大小,将3人以内家庭成员户口转入购房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
措施六: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证》的开发项目,停止销售后,可就未售部分房屋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省政府有关人士说,面对国际金融动荡,国内外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调整的影响,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面临较大压力。政府救市主要是传递调控信号,让消费者恢复信心,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的要求,加大住房结构调整力度,解决好广大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销售,保持商品房价格稳定,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防止房地产市场产生过大波动。 (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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