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
2008年05月26日 08:5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记者从本市石景山法院日前召开的“《物权法》对房屋登记类案件审理的影响”研讨会上获悉:今后法院在审理房产登记纠纷类案件中,将不以房产证作为房屋所有权唯一证据。根据《物权法》中房屋登记簿制度的规定,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
据介绍,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中,主要以房产证作为主要证据,一方当事人持有记载自己个人信息的房产证,并且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证是非法取得或者房屋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持有房产证的一方基本就能稳操胜算。而《物权法》实施之后,法官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时,将不仅要审查房产证的合法性,还将重点审查涉案房屋的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与房产证是否一致。在二者的证据效力上,登记簿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房产权属证书。
当登记簿与房产证均正确时,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登记簿正确房产证有误时,可以撤销房产证;当登记簿错误而房产证正确时,同时撤销登记簿与房产证;当登记簿与房产证均错误时,同时撤销登记簿与房产证。
法官提醒业主,在取得房产证时要核实留存于房屋登记部门的登记簿与房产证上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在办理房屋登记簿手续时应如实客观申报登记产权人信息,以免出现房屋登记纠纷后使个人的权益受损。(李罡)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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