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3日,读者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里翻阅最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据悉,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将旧条例中与《物权法》不一致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包括四大方面的改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通过起诉可撤销业委会;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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