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证添名字 离婚后妻子要求析产获支持
2008年08月06日 10:34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钟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在其婚前购置房屋的产证上添加了妻子名字,后双方离婚引发分家析产纠纷案。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钟先生父子支付张女士房屋折价款15.6万余元。
去年6月,张女士与钟先生登记结婚。此前,钟先生父子购买了一套122平方米的住房,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钟先生父子,钟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49万元。张女士与钟先生婚后不久,钟先生父子将张女士增加为产权人,确定小夫妻各占产权四分之一,钟父占二分之一。今年3月,张女士与钟先生因感情破裂离婚。之后,张女士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审理中,双方一致认为系争房屋市场价为每平方米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原系钟先生父子的财产,后双方申请增加张女士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确定张女士占四分之一份额;张女士没有出资,应视作钟先生父子对她的赠予。现张女士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应予支持。对于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虽借款人为钟先生,但应确认为共有人的共同债务,故张女士也应承担尚欠借款的四分之一。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富心振)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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