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罗湖区消委会不断接到有关购房方面的消费纠纷投诉,绝大多数是因房价上涨卖方违约造成的,很多卖家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宁愿赔偿违约金也不肯过户。昨日,罗湖消委会针对这一投诉热点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除非合同中明确了卖方支付违约金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卖方不得随意反悔不卖,违约金赔偿绝对不是可以敷衍过去的。
购房违约案在近期消费投诉中成热点
近日,罗先生向罗湖消委会投诉,他于2005年3月以60多万元的价格在关外购买了一套房产,首期交付10万元,余款由银行按揭,同时房屋装修花费20万元。此后两年多时间里,罗先生为孩子在当地办理了落户及上学手续,一家人的生活逐渐安定下来。
令罗先生始料未及的是,今年5月房东不仅不肯办理房产过户,还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愿按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记者注意到,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明确写道:卖方违约应赔偿买方双倍的首付款及房屋装修费。这样算下来,房东即使退还罗先生的购房款并作出相应赔偿40余万元,也就100万元左右(其中包括罗先生已付的60万元购房款),但目前这套房子的价格已涨到140万元,也就是说,即使房东违约仍可多赚40万。因此,房东宁肯违约并赔偿,也不愿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罗先生先后找房东夫妇交涉了十多次,并表示愿出过户税费及其它一切费用,还另补偿几万元给房东,但房东仍不肯答应,使罗先生的正常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无奈之下,罗先生只得请律师到市仲裁委进行仲裁。
另一位刘女士也反映,她在今年1月在水贝买房,预交了3万元订金,在发展银行办理了按揭。同样是由于房价上涨,房东拒绝卖房。最后刘女士只好把官司打到法院。
更加离奇的是宋先生,国庆出行两天,回来发现自己家房门锁被换掉,房内自己的东西也被搬走了。后来宋先生才得知在签订完房屋转让合同后,因迟迟未办理房产证,业主违反合约将房子高价卖给了另一个买主。
消费者可在合同中适当提高违约金的数额
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卖方频频违约,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有何规定呢?消费者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如果买方认为仍然需要履约,除非合同中明确了卖方支付违约金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卖方不得随意反悔不卖,违约金赔偿绝对不是可以敷衍过去的。当然,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卖给其他人并已过户在他人名下,那么交房已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在此情况下,买方只能依据合同要求卖方支付双倍的违约金或者赔偿相应损失。
为此,罗湖区消委会也提醒买方:在挑选购房时,应选择权属清晰、今后或较长的时间内,是否可以正常交易的房子,在合同中可适当提高违约金的数额,产生纠纷后,应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呼吁应尽快从立法角度上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尤其对违约方处以首付款项的五倍以上的处罚力度,目的在于重罚和打击不守诚信的奸商,并对那些不讲信用的违规行为,通过曝光向社会公布,让全社会来监督失信者,让失信者付出代价。(袁粮钢 饶洁 李志跃 陈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