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自己及母亲曾被小区保安人员打伤事情未解决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近日,南汇区法院认为此情况不属拒付的抗辩理由,判决业主陶先生应给付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2997元;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元。
陶先生是南汇区某住宅小区118号房屋的业主,其所居住的小区由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陶先生每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333元。因他从2005年4月至同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计2997元未缴,物业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于今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先生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付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偿付滞纳金。
在法庭上,针对物业公司的诉求,陶先生辩解说,其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其中原因之一,是小区物业的保安人员在2005年4月与自己及其母亲发生纠纷,将他们打伤,物业方虽上门道歉过,但赔偿问题至今未解决。物业公司何时能将上述问题解决,他就何时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后,业主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现陶先生未付物业费,已侵犯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陶先生提出的其拒付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是关于其与其母被物业方保安人员打伤之事,因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陶先生及其母可另行提出解决。而陶先生以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主张不能成立,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富心振 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