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屋被儿媳通过伪造签名等虚假手段过户,尤先生状告市建委,要求撤销为儿媳核发的房产证。近日,市二中院判决认定,市建委向尤先生的儿媳核发的房产证无效。
尤先生在顺义区有一套楼房。2004年7月20日,尤先生的儿媳王女士来到市建委,称自己购买了尤先生的房屋,要申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她提交了房产证原件、房屋买卖协议书、尤先生和她的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市建委审查材料后进行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为王女士办理了房产证。
尤先生得知自己的房屋被过户后告上法院。尤先生说,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买卖双方要都到场才行,而儿媳正和儿子闹离婚,他根本就没有跟儿媳去过建委,也没有在买卖协议上签过字。
对此,市建委的代理人说,王女士在办理手续时拿的是尤先生的身份证原件,当时还有一个自称是尤先生的男子在场,此人和尤先生身份证上的相片很像。建委是经办机关,而不是鉴定机关,他们已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追加王女士为第三人,但她已下落不明。而司法鉴定显示,王女士向市建委提交的材料上的尤先生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向市建委提交的材料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市建委对这些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尽到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王女士提交的部分申请材料确为虚假材料,她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应属申报不实的情形。因此,市建委依据王女士的不实申请,为其办理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认定市建委的行政行为不违法,但其为王女士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向王女士核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无效。(裴晓兰 唐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