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鲁某一家原居住在承租的公房内。得知该处要拆迁后,鲁某与外甥女胡某口头商定,将该房以14.7万元的价格转换给胡某,日后由胡某出资购买回迁房,鲁某夫妇对回迁房享有居住权。
拆迁开始后,鲁某向拆迁单位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中注明自愿将这次拆迁事宜委托胡某办理,回迁房由胡某购买。
此后,胡某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回迁就地安置合同,交纳了购房款,并将14.7万元拆迁安置款交付给鲁某。
现在,胡某所购的回迁房早已建成,胡某也拿到了产权证,但她在新房里住得却并不塌实,因为居住权的问题,鲁某一家与胡某打起了官司。
胡某认为,自己并未许诺鲁某一家对回迁房享有居住权。胡某说,自己取得购买回迁房的权利,是因为鲁某放弃了原房的所有权,并授权其购买回迁房,因此,鲁某一家对其购买的回迁房没有任何权利。由于鲁某已将14.7万元拆迁安置款全额领走,应视为自己对鲁某一家进行了安置,故不同意鲁某一家的诉讼请求。
东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鲁某一家要求对胡某所购回迁房享有居住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苏君贵法官说,本案中,鲁某放弃了回迁购房权,并得到了拆迁安置款,这就意味着鲁某一家对诉争房产已经丧失了相关的民事权利。
而且,鲁某一家现在既不是诉争房产的产权人,与胡某之间也不存在共居关系。因此,他们要求享有居住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鲁某夫妇将购房权“转卖”给外甥女,也许是无力购房,或是怕购房后自己的晚年生活没有保障。按照鲁某夫妇的设想,应该是自己得拆迁安置款,购房款由外甥女出,自己对回迁房享有居住权,自己百年之后房子归外甥女所有。
事情之所以没有按鲁某夫妇的设想发展,“岔子”主要出在了口头商定上。
在此,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安心提醒广大读者,若遇到鲁某夫妇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一定要就相关事宜签订书面协议,以免日后“空口无凭”,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