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海外如何征收物业税
物业税本质上是对不动产占有(不一定是所有)课征的财产税。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等;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尽管名称不同,但在很多国家都是比较成熟的地方主体税种。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开征物业税的目的是筹措地方财政收入,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即属于财政型的物业税;不过我国台湾地区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则是想通过该税种,提高不动产占有成本,从而促进不动产的流动和更有效的利用,提高不动产的供给量。
总的来看,物业税的设计存在以下特点:
从税基看,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净财产税)和对特定财产征税(土地税、房屋税)两种情况。如丹麦对土地评估值课征土地税,对建筑评估值课征劳务税,对超过免征额以上的财富课征净财富税;俄罗斯则只对财产总价值课征财产税。
从计税依据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财产估定价值或核定租金为计税依据,如美国、丹麦、埃及、百慕大等;也有国家以资本净值或重置费用为计税依据的,如斯里兰卡的净财产税,韩国对建筑物开征的财产税以重置费用为依据;少数国家还以房地产面积为计税依据,如波兰、捷克、以色列等。
观点 物业税,今年能征吗
主持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渐鸿
嘉宾:
柴强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杨崇春 中国税务学会会长
董藩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经济周刊》:目前物业税开征是不是“万事俱备”,各方面条件都已经成熟?
柴强:当前房地产税收体制不合理。涉及房地产的税费比较繁杂,费多税少,主要问题是,房地产流通、保有环节税负不均衡,房地产的税费集中在流通交易环节,保有环节成本低,不利于发挥税收对市场的调控作用。所以,开征物业税是势在必行的。
物业税是一个良税,我非常赞成开征物业税。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正面的宣传,不要给老百姓造成“又要征税”的误解,更不能望文生义,曲解国家的政策取向。尽管目前开征物业税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但其仍然正处于设计的过程之中,具体如何征收,尚需进一步研究。
杨崇春:一部分人认为已具备开征物业税条件:首先中央文件已明确要开征物业税;其次社会居民积累私人资产的能力不断增强(即有开征的物质基础);三是税务部门有多年的管理房地产税的经验;四是有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等。也有一部分人认为目前尚不具备开征条件:一是土地制度滞后;二是房产登记制度、评估制度未健全;三是征管难度大,包括土地等级的划分、减免规定、自用与经营以及城市与农村的区分、房地产税费的关系等。这些一时难以解决。
为此,诸多问题未弄清前,开征物业税要慎重,应分步实施,可先全面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加快费改税步伐;待条件具备时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董藩:以物业税为代表的保有环节税种的出台是历史的必然,尽管物业税的征收涉及很多争议、也很难操作。建设部的表态意味着该项决策已经纳入了议事日程,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将是比较明显的。当然,在税种未出台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对预期的干预;出台以后的影响,则取决于实际税收压力的大小。我认为,“十一五”期间物业税会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物业税开征能否抑制房价,达到房地产调控的目的?
柴强:开征物业税,实际上是增加了持有房地产的成本或者说增加了房地产使用成本,会使房地产自用需求者倾向于购置较小面积的房地产,并会抑制房地产投资和投机需求,从而会使房地产需求减少,导致房地产价格下降。对于收益性房地产来说,物业税会减少房地产的净收益,从而会直接导致房地产价格降低。
董藩:如果购买小户型,不征税,甚至可能有补贴,买大户型的话,要征税,户型越大,征税的比重越高,这样每个消费者除了要考虑一次性的购买成本外,还不得不考虑终生的持有成本,就会回到相对理性的决策上来。(渐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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