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解释保障类住房政策
2008年04月08日 05:54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昨日,北京市建委住房保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回答了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问题。针对“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是否能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该负责人表示,“只要符合申请条件,这样的家庭仍然可以再次申请经适房。
按市价售经适房不得再购保障性住房
在申请经适房的群体中,不少家庭以往已参加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对于这类家庭再次申购的资格,北京市建委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家庭,如果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和资产情况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就可以再次申请。但配售面积要相应核减。
对于市民以往购买的经适房后来出售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表示,这要按两种情况区分看待:如果是按市场价出售的,不得再次购买包括经适房在内的其他保障性住房。而如果是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可以再次申购,但要按照现行的规定重新申请。
因病支出拆迁款可核减家庭资产
此外,对于被拆迁家庭获得拆迁补偿款、是否计入家庭资产的问题,这位负责人称,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拆迁补偿款或腾退款将被核定为家庭资产,被拆迁房屋不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负责人同时指出,如果申请家庭由于租赁市场价住房、看病等原因支出了部分拆迁补偿款,可以按减去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家庭资产,但需提供有效证明。如治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明细等。(记者马力)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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