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提供的房屋年限与实际不符,买房人该如何了解房子的“年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年限的话,买房人该如何索赔?
黄先生在某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子,房东说是1999年建成的房子,房产证是2000年5月领到的。但黄先生发现,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土地截至日期则是2065年5月20日。
黄先生不明白,这两个日期中究竟哪一个可以反映房屋的实际建造年限?如果房东刻意隐瞒,他该怎么去核实?为此,黄先生找到房产专家周先生进行咨询。
经周先生解释后,黄先生才明白,事实上这两个日期都无法反映房屋的建造年限。房产证上的日期只能反映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取得该物业产权的日期,如果是二手房,有些已经转手了两至三次,所以最后看到的这本房产证上记载的发证日期,可能远远迟于房屋实际的建成日期。
另外,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截至日期可以推断出该房屋是于1995年5月20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开发商是否一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便开始建造房屋也无从判断。
周先生表示,如果想要了解该房屋的建造年限,可以去房管局查询,或者向邻居、街道、物管公司打听。
最后,还可以在与房东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约定,如果房屋的实际建造年限与房东所述不符,房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土地的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证上的记载为准。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政府有权收回土地,如果不予收回,则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租金。但是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土地究竟如何处置,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周先生建议,如果当初合同没有约定,那么从民事法律公平角度出发,有这么一个处理办法可供参考——开发商按该商品房总价除以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70年)乘买主损失的年限(6年多)来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