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将夫妻共有房转让他人,丈夫不予认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妻子与他人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驳回凌先生的请求。
凌先生与罗女士是夫妻关系。原有一套位于南汇区某农场因房改按公有住房条件购买的房屋。自1994年起,该房屋出租给他人。2000年5月,罗女士与瞿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2.45万元的价格出让给瞿女士。事后,罗女士收取了全部购房款并交付了该房,瞿女士也居住该房至今。去年12月,凌先生以妻子擅自将夫妻共有房转让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罗女士与瞿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罗女士与瞿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虽然凌先生是系争房屋共有人,其依法对房屋享有权利和义务,但罗女士的卖房行为依法已构成表见代理,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故凌先生要求确认妻子与他人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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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因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本人须对相对人负授权人的责任的代理。
本案中,罗女士假如是未经凌先生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共有房屋,但罗女士卖房的行为足以使瞿女士相信是经凌先生授权,双方才签订协议。因此,罗女士与瞿女士房屋买卖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属合法有效行为。(胡晓玲 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