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日正式公布了全文,跨国公司在沪设立投资性公司以及国家级总部除了最高能得到500万元财政资助和1000万元奖励外,还将在办公租房、出入境等方面得到一系列优惠。
根据《意见》,在沪新注册及新迁入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将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除此之外,《意见》指出,对新注册及新迁入沪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此外,根据《意见》,上海将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在涉及资金管理方面,《意见》中提到鼓励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意见》也提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据统计,目前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累计已达223家、投资性公司达178家。上海已成为国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为集中的城市之一。(东方早报 曹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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