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从本月起施行不少房产新政,厦门的房产新政也有了细则。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产局获悉,我市出台十条具体意见支持居民购房。这次出台的政策包括调整普通商品住宅享受优惠政策标准、降低首付比例、降低交易税费、给予契税退还、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年限等。有关部门强调,政策出台是为了让“自住型消费”得到实惠。
焦点一:
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
契税税率下调至1%
新规中对各项税费有调整。从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退还;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1%退还;对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转让交易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两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市再次调整了普通住房标准。即:自11月1日起,普通商品住宅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3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
这一政策的调整可以让更多购房者享受优惠政策。
焦点二: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新规中指出,从10月27日起,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下限利率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焦点三: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贷款利率下调
从1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现在单职工20万元调整到25万元,双职工40万元调整到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现在20年调整为25年,借款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前两年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延长5年。
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且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在30%调整为20%,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月支出不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同时,我市还下调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约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今后公积金贷款利率可随利率调整而调整。(周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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