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对其定罪不捕
陈小明(化名)曾在本市一家商贸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5万元货款留作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今年2月,陈小明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主动退赔了赃款。嘉定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小明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他目前正在一所学校担任毕业班教师工作,嘉定区检察院综合全案情节,对其作出定罪不捕的决定。
业务“流产”截留资金
陈小明今年37岁,大学毕业后先后在贵州、上海工作。2007年初在上海期间,陈小明受聘为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产品购销业务。
进入新公司不久,陈小明就通过在贵州的朋友,打听到当地有一批废旧金属要出售。陈小明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汇报了采购计划。由于当时他正出差在外,而自己的妻子在贵州,因此他让公司将采购所需的4.5万元货款打入妻子的账户。当月底,陈小明出差结束后赶到贵州与对方商谈采购事宜,但因市场价格波动,这笔采购没能谈成。没过多久,陈小明又联系了一笔废旧金属的收购业务,他让公司将5000元货款打入了自己的银行卡中。然而,这笔业务最终也没有谈成。
两次都没有谈成业务,公司要求陈小明归还共5万元货款。而陈小明却认为,自己未进入公司前曾经帮该公司谈成过生意,按当时的行情,自己应该能得到一笔提成,但公司直到现在也没有提起过这件事,因此,他没有将货款还给公司。
综合案情定罪不捕
2007年3月底,陈小明向公司称已找到新单位后便不辞而别。此后,陈小明回到贵州,在当地的一所中学任职。
由于始终不知陈小明的下落,要不回5万元的货款,商贸公司最终报了警。今年2月,经网上追逃的陈小明向警方投案自首。到案后,陈小明感到十分后悔,表示愿意将5万元货款退还给公司。
嘉定区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陈小明在担任商贸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公司计5万元的购货款后并未将该款项为公司采购业务,亦未归还公司,不告而别,归其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时,陈小明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承办检察官还了解到,陈小明目前在贵州一中学担任初三毕业班教师,教学任务繁重。结合陈小明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到案后积极退赔等情况,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若不对陈小明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并无再次产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最终,检察院对其作出定罪不捕的决定。通讯员 徐蕾蕾 陆华 本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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