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六种央行重大经济案件情形要追究领导责任
2008年10月23日 10: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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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23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日前,人民银行纪委负责同志就有关《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问题答问时表示,具六种情形之一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规定》明确对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性质、情节、损失或危害程度以及失职渎职表现,追究领导责任。(一)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二)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控制不力,使制度不落实的;(三)不认真执行有关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资金、库款、现金、金银及其财物被抢、被盗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四)发现案件苗头、事故隐患以及各种潜在风险等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的;(五)现任领导发现案件后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挽回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规定》明确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切实落实领导责任,防范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规定》中“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对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所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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